家里祖辈去世留给儿女的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说起来,中国人对房子有一种天生的执著,甚至有些人会把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当作一生的追求,面对城市房价的猛涨毫不畏惧,甚至“越战越勇”大有作为。下面我们主要来看看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话题。 农村的生活相对于城市来说显得平静很多,很少有人为住房而烦恼,这是因为在农村有资格的村民可以免费获得一块宅基地,他们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子供家庭居住。在乡下,我们还经常看到很多老式的房屋世代相传,这也似乎成了乡下的惯例,老人去世后,他们的房屋作为遗产被后人继承。 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保障的功能,而且根据《继承法》,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房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但是,农房所在的宅基地能否作为一项财产继承? 1、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 农村的农户或个人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住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山丘均属农民集体所有。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村民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2、土地使用权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性,不可作为遗产 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实现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村集体将宅基地无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内部成员,说明了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给予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获取的无偿性,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有密切关系,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由于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集体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成员死亡,则集体成员的资格即告终止,其生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成员不需缴纳相关费用即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无偿取得。所以,如果允许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就会导致成员无正当理由地受益,其占有的宅基地也会无正当理由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违反了公平原则。农民拿到宅基地是无偿的,但是土地资源有限,所以要开源节流,逐步禁止宅基地“私有化”。 3、按户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归家庭内部共有 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按户分配的,应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由有关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作为户主,不能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家族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消灭,也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从而形成了死难者个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在继承人去世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他的个人财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自然不能继承。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来继承,但是对于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它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实际上,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被继承之后仍然可以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来保护其权益,避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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