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稿)通过之前,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性质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债权理论、物权债权理论或特殊债权理论。 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可以区分搁置争议理论和混淆理论。有负责立法的专业人员认为,新土地承包法并没有签订合同明确定性的土地经营权,而是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搁置争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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