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什么是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具体可以分以下情况: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为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没有办完全,没有达到一定的开发条件。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没办法为你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的。 4、缴土地闲置费的起止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5、土地的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 达到土地转让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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